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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保期限

鑫春暖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在供暖系统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在产品试验压力和使用范围内,对产品的质保期限作出如下规定:
产品类型 质保期限
铜铝复合散热器 20年
钢制柱式散热器 5年
钢制板式散热器 10年
铸铁散热器 50年
交换器 2年
工程产品 2年

注意产品承保日期自交货期开始计算。
 

鑫春暖气质保及售后范围

仅限“鑫春暖气”散热器及带“鑫春暖气”商标的配件产品,并在规定使用工况下发生的因原材料或加工缺陷造成的渗、漏水引起的损失。其中:钢制柱翼型散热器使用工况以钢制采暖散热器国标(参考文件为《钢制采暖散热器》GB 29039-2012)为准。钢制板型散热器使用工况以钢制板型散热器国标(参考文件为《钢制板型散热器》JG 2-2007)为准。散热器供暖系统水质以国标(《采暖空调系统水质》GB/T29044-2012)为准。

以下情况不予质保

1.因安装原因及安装其它非散热器产品造成的损失,均不在承保范围内。 
2.因使用不当、人为破坏、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不在承保范围之内。 
3.对于特殊场所的安装与质保,应特别约定,我司承保责任不包括文物等不可复制物品、重点设施设备及关联损失。 
4.未经鑫春暖气公司授权的非正规渠道购买的散热器不在承保范围之内。
5.产品质保需严格按照产品保修合同执行。如丢失保修合同厂家不予保修。
6.产品漏水事故产生后,需在24小时内给保险公司致电报险。